鏈板翻拋機出料處理
鏈板翻拋機在有機廢棄物處理中起著關鍵作用,其出料過程與設備結構和工作原理緊密相關。鏈板翻拋機主要由鏈板傳送機構、翻拋機構、行走底盤和動力系統組成,工作原理如下:
物料輸送:鏈板傳送機構負責把有機廢棄物從發酵槽一端輸送到另一端,就像傳送帶一樣,將糞便和垃圾等廢棄物緩慢移動到另一位置。
翻拋攪拌:翻拋機構對輸送的廢棄物進行翻拋和攪拌,使其充分與空氣接觸,促進微生物發酵和分解有機物。
出料過程:行走底盤使機器能夠在發酵池或堆肥場上自由移動,通過鏈板傳送機構和翻拋機構的協同作用,物料逐漸從發酵槽的入口端向出口端移動。
隨著發酵進程,入口不斷進補料,出口則不斷排出發酵好的有機肥原料。例如,鏈板式自動翻拋機行走在發酵槽上,利用傳送帶狀的翻拋帶,斜向插入發酵槽底部,從槽的出口端向入口端自動前進翻拋,翻拋帶把物料由翻拋機的前方運至后方,每天翻拋時物料均位移一段距離,最終完成出料。
堆肥處理設施用地性質
堆肥處理設施用地性質屬于設施農用地范疇,其相關規定和要求如下:
設施農用地定義與范圍:設施農用地屬于農用地,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 - 2017)標準中屬于一級地類“其他土地”之下,地類編碼為1202。
它是指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經營性畜禽養殖生產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等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及附屬設施用地、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以及晾曬場、糧食果品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
其中,畜禽水產養殖類輔助設施用地包括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機肥與沼氣制取、檢驗檢疫、配套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糞污處置、飼料配制和倉貯、疫病防治、洗消轉運、水產養殖尾水處理等用地。
堆肥處理設施用地性質:堆肥處理設施用地屬于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是設施農用地的一部分。如果單獨或專業生產肥料,所需場地若改變土地性質,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若臨時使用土地不破壞耕地、沒有改變用地性質,或者從事畜禽養殖、簡單堆肥處置和利用畜禽廢棄物的,可按現有政策處理。
堆肥處理設施用地要求:
防護要求:堆肥處理設施用地內沿邊界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綠化隔離帶。糞便處理設施與住宅、公共設施等的間距不應小于50m,糞便處理設施在單獨設置時用地內沿邊界也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m的綠化隔離帶。餐廚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用地邊界距城鄉居住用地等區域不應小于0.5km。
用地標準:堆肥處理設施用地標準根據日處理能力規模大小進行分類并確定指標。餐廚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綜合用地指標不宜小于85m²/(t·d),并不宜大于130m²/(t·d)。
備案流程:設施農業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報,到鄉鎮政府備案。具體程序包括:經營者先擬定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向土地權屬歸屬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村級組織收到申請后,征求擬用地范圍內的村民小組和相鄰權利人的意見,協商一致后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村級組織、經營者、土地承包權人共同簽訂用地使用協議;
用地協議簽訂后,由村級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申請備案,鄉鎮自然資源和規劃(國土資源)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建議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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